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補,847,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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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47號
原 告 王瑞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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