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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63號
原 告 賴渼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素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萬2,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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