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2,彰補,872,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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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72號
原 告 黃琪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姵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遵期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不明確,請敘明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提出補正狀(表明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依據)

三、原告陳報之書狀及證物資料,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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