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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女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之情形,請提出承受訴訟狀,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現任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
三、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列計),並於明細表中標明如何得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承受訴訟狀、準備書狀,均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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