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吉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