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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宗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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