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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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