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姚欣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87元,及其中新臺幣8,349元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86元,及其中新臺幣6,863元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