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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原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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