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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昀儒
被 告 李侑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8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94按期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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