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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 告 DAU VAN CUONG(中文姓名:頭文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482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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