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凃嘉亨
被 告 謝珮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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