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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3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施俊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決期日適遇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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