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小,438,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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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438號
原 告 羅淑花
被 告 劉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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