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小,58,202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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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范宇澤

被上訴人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4月12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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