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134,2024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許豊明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新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