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20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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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張豐吉 
被      告  鄭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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