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34,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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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34號
原 告 蔡陳玉翠

被 告 陳美卿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 葉宸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0,779元(計算式:250,000元+779元=250,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 利息 250,000元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26日 (5/365+14/365) 6% 250,000元×6%×(5/365+14/365)年 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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