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41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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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417號
原 告 許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杰、黃劉續軟、黃浚源、黃信樺及黃秀蘭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宋美豊、謝志欣對被告黃木杰具有債權,嗣其等將債權部分金額即500,000元讓與原告,故原告現為被告黃木杰之債權人。

又被告黃木杰之父黃興隆於民國105年4月10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全體繼承人包含被告黃劉續軟、黃浚源、黃信樺、黃秀蘭及黃木杰等人(下稱黃劉續軟等5人),並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所有權,故被告黃劉續軟等5人為分割登記之處分行為已侵害原告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為撤銷權之行使,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就被繼承人黃興隆所遺系爭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應予撤銷;

(二)被告黃木杰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又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再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所得行使之撤銷訴權,其行使對象係以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之法律行為為限,不包含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財產權歸屬變動在內,乃屬當然之理。

三、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黃劉續軟等5人間關於系爭遺產之遺產分割行為,雖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及戶籍資料影本為憑;

惟系爭遺產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家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乙情,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上開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全部卷宗查明無誤,是系爭遺產既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非出於被告間以遺產分割協議之法律行為加以分割,則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遺產之分割行為,以及命被告黃木杰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律上乃顯無理由,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撤銷系爭遺產之遺產分割行為,以及命被告黃木杰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均顯無理由,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黃興隆之遺產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或金額 價額(新臺幣) 1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500 鑑價2610萬元 2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23 34萬8,496元(每平方公尺1萬5,152元)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7 25萬7,584元(每平方公尺1萬5,152元)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550 鑑價1452萬元 5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3215/720分之25 169萬1449元(每平方公尺1萬5,152元) 6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647/12分之1 81萬6,945元(每平方公尺1萬5,152元) 7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998/12分之1 126萬141元 (每平方公尺1萬5,152元) 8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707/12分之1 89萬2,705元(每平方公尺1萬5,152元) 9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號) 603.55 鑑價545萬9,110元 10 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314.5(216.50+98.20) 20萬1,900元(11萬2,400元+8萬9,500元) 11 淡水區農會存款 5,337元 12 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3,744元 13 秀水鄉農會馬鳴分部存款 4萬5,084元 14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2,000元 15 被繼承人黃興隆對被告黃木杰 之591萬元債權 591萬元 16 被繼承人黃興隆對被告黃木杰 之彰化秀水農會490萬元債權 490萬元 17 黃興隆生前代墊編號16之銀行利息金額債權 67萬6,762元 18 債務:被告黃秀蘭於黃興隆生前代墊900萬元之銀行利息金額 47萬2,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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