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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啓通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啟通」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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