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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1年度彰簡字第59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院111年度彰簡字第599號訴訟事件之被告陳芊嬡(即陳玲芬)有債權債務關係,認有閱卷必要,請求准予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證,且經本院核閱前揭事件之民事判決無誤,堪認聲請人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有釋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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