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簡調,95,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95號
原 告 謝玉玲
被 告 陳建良
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48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則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所致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是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機車修理費部分,依法應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