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13,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劭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