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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被 告 孫勝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1,0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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