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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侯穎承
被 告 陳珮瑄
張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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