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204,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柯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生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應陳報之事項:㈠彰化縣○○鄉○○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㈡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聯外道路等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並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地上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或稅務機關所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㈢若有履勘必要,應向本院聲請及表明墊付費用意願。

二、依民法第759條1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是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