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21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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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章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貹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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