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岠典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沅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甲○○○○○○○○○○○○等人給付工程款,但起訴狀未附主管機關出具之小柳竣奎創作設計苑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關於被告乙○○○○○○部分,未表明其等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及其他年籍資料,復未提出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無從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當事人能力,亦難以確認起訴狀被告欄位之記載是否正確,原告起訴顯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又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得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楊舜惠之繼承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如無法提出該被告之資料,應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被告之身分。
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一、提出主管機關出具小柳竣奎創作設計苑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曾設籍彰化縣○○市○○街000○0號,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該被告之完整姓名或名稱、年籍資料、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二、被繼承人楊舜惠之全體繼承人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並提出被繼承人楊舜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