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28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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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梁彰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振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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