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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林忠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安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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