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324,202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許宏洲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計算式:人民幣100,000元×起訴時即113年3月15日現金匯率臺銀賣出價格4.45元=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