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3,彰補,47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周郁玲
被 告 黄章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67元(含本金26,953元及起訴前所生利息63,8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