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68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立誠之所有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2元(含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繼承人洪立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或網路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據此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