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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柯風名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關資料勿遮隱)。
二、依上開登記資料,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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