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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46號
原 告 曾苡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起訴狀被告欄位未記載被告之姓名、現在住居所及其他年籍資料,復未提出足資辨別被告特徵之身分資料,致難確認起訴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
又被告為未成年人,目前欠缺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現在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原告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本院已調得本件少年法庭之裁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原告主張間如何分擔給付責任(共同給付?分別給付?連帶給付?);
若訴之聲明有變更之情形,應以書狀表明之(應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現在住居所地址等年籍資料。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現在住居所地址等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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