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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909號
原 告 林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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