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0,彰小,120,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二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林昭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委由原告承作保全防護服務。詎原告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被告卻於契約期限屆滿前片面違約,並積欠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止之保全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三千七百八十元、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器材遺失賠償費用一千二百五十元,迭經催索,迄未給付,為此爰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據上開保全服務契約書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保全服務費用三千七百八十元、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遺失器材賠償費用一千二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