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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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