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亞蘭
被 告 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訴訟代理人 尤能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股票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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