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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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