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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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