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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八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及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三萬五仟三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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