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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張美純
宋百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區○○里○○路十三之一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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