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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意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始提起本訴,亦有本院收狀章可憑,則被告於起訴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又無從補正,原告仍對之提起訴訟,自非合法。
從而,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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