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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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