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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其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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