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3,彰小,53,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止,按月計付應繳餘額百分之一點一之手續費;

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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