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3,彰小,75,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其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滯納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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