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0‧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