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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九○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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